一、整治重点
(一)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;
(二)驾乘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;
(三)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、逆向行驶的;
(四)驾驶电动载物的;
(五)机动车不按规定礼让行人的;
(六)两轮、三轮、四轮电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(或备案标识牌),未取得相应驾驶证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;
(七)行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或者跨越、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;
(八)驾驶机动车在禁鸣区域违反规定鸣喇叭的。
二、整治措施
(一)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不定时、不定点方式,对以上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。凡实施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《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》《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;
(二)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、不听劝阻且拒绝立即驶离的,将该机动车拖移至公安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放
三非动驾人绝受罚的,可扣留非机动车;
(四)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头盔的人员进行劝返,在其佩戴安全头盔后予以放行,并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的教育处罚。
(五)对拒不接受或者不配合执法、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予以查处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《张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,做到文明驾驶、规范停车、安全出行。
特此通告。
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
2023年3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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